郑州百岁老年人敬老补助费发放办法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豫发[2001]3号)第7条:“对百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亍i00元的教老补助费,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放范围:户籍在河南省境内,已满一百周岁的老年人。

第二条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经济条件好构可适当多发。实行货币发放: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

第三条 发放时间:从2001年元月份起,按月发放。

等四条 发放程序:

(一)主要赡养义务人持百岁老年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份及两寸正面彩色照片2张,到百岁老年人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二)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核实后,发给《百岁老年人登记表》(式样附后)一式5份。

(三)要如实填写《百岁老年人登记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办事处)分别签章,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发给〈寿星证〉。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百岁老人数将敬老补助费拨给同级民政部门,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四)主要赡养义务人凭《寿星证》到百岁老年人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领取敬老补助费。乡(镇、办事处)民正支部门在发放敬老补助费时,必须填写《百岁老年人登记册》(式样附后),如实记录发放时间、发放金额,并由领款人签名。

(五)百岁老年人去逝后,自其去逝后第二个月起停发敬老补助费,并在《百岁老年人登记册》上注明,及时反馈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既要确保不漏发一位,又要杜绝瞒报冒领,做到《寿星证》、《百岁老年人登记册》和《百岁老年人登记表》相一致。对瞒报冒领者,要遣回冒领金额并遣究当事人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要建立百岁老年入档案,随时掌握百岁老年人的变化情况。

各省辖市民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的百岁老年人敬老补助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

第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